行政訴訟證據的舉證規則是怎樣的

被告的舉證責任(政府):
1、被告對作出行政行爲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2、“卷宗主義”原則。即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爲,必須“先取證,後裁決”,奉行“證據在先”原則。
3、被告怠於舉證,視爲沒有舉證,要承擔不利後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證據。
4、複議維持的案件中,複議機關和原機關共同承擔原行爲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4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行政訴訟證據的舉證規則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