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序:1.告誡;2.陳述和申辯;3.製作執行決定書;4.送達;5.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