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舉證期限

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被告在提出答辯狀時一併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和依據。

行政訴訟舉證期限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