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可分爲哪些標準

競業禁止可分爲哪些標準
律師解析:競業禁止可分爲以下四個標準:
1、競業禁止可分爲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
2、競業禁止又可分爲同業競業禁止與兼業競業禁止。
3、競業禁止又可分爲廣義的競業禁止與狹義的競業禁止。
4、競業禁止又可分爲僱主與僱員之間的競業禁止和一般民事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競業禁止。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