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競業禁止的標準有哪些?

一、 隱名股東競業禁止的標準有哪些?

隱名股東競業禁止的標準有哪些?

根據不同的標準,競業禁止可分爲以下幾個標準:

1、競業禁止可分爲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法定競業禁止由法律明文規定,約定競業禁止由當事人透過合同約定。這是競業禁止的基本分類。從目前法律實踐看,中國即採用此種分類方法;

2、競業禁止又可分爲同業競業禁止與兼業競業禁止。前者是禁止義務人直接從事與權利人營業相同或營業相近似的競業行爲;後者是禁止義務人兼任其他與權利人營業相近似的競業行爲。競業禁止義務人兼任其他與權利人權利相關公司、企業的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也會影響原公司、企業的利益。

3、競業禁止又可分爲廣義的競業禁止與狹義的競業禁止。廣義的競業禁止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如禁止非權利人之外的人員使用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因這一專用權本身已由法律強制規範,不屬於競業禁止的範圍);而狹義的競業禁止是對與權利人有特殊關係的義務相對人的競業行爲予以限制。

4、競業禁止又可分爲僱主與僱員之間的競業禁止和一般民事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競業禁止。僱主和僱員的競業禁止關係通常建立在已有的勞動關係上,僱主爲保護自己的商業利益或其他祕密,或根據法律或與僱員簽訂協議,要求僱員遵守法定或約定的競業禁止義務。一般的民事合同的競業禁止義務主要由合同當事人設定,它更多地體現的是合同自由原則,由合同當事人透過約定,限制合同義務方不得從事與權利方相競業的活動,以保護權利方的利益。

二、競業禁止的司法解釋

競業禁止,又稱爲競業迴避、競業避讓,是用人單位對員工採取的以保護其商業祕密爲目的的一種法律措施,是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定時期內,限制並禁止員工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業務競爭單位,限制並禁止員工在離職後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包括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其他業務單位任職,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競業禁止行爲是公司爲了保護其合法的權益所採取的措施,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或者約定的相關情況,隱名股東可以按照規定爲申請競業禁止行爲,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工商管理部門來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