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競業禁止條款的內容都有哪些?

一、公司法競業禁止條款

公司法競業禁止條款的內容都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禁止適用範圍、期限以及補償方式均作出了明確規定,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公司法競業禁止條款的主體範圍

承擔法定競業禁止義務的主體範圍過窄。中國現行法定競業禁止義務的主體:

一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

二是國有投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經理;

三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四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五是個人獨資企業委託或者聘任的合夥人。公司法競業禁止條款保護範圍

競業禁止保護範圍偏窄。有關規定都側重於保護科技成果,重點是保護涉及國家經濟建設、科技發展的重要技術祕密,而對於在市場經濟中廣泛存在並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技術訣竅、經營祕訣、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廣義的商業祕密則保護力度明顯不夠,對侵犯商業祕密的侵權行爲與違犯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的行爲沒有進行區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