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祕密保護的競業禁止條款有哪些?

一、商業祕密保護的競業禁止條款有哪些

商業祕密保護的競業禁止條款有哪些?

從法律層面來理解,競業限制是我國法律爲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由企業與負有保守商業祕密的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不得自營或者到與本企業生產或經營相同或類似業務的有競爭功能關係的用人單位工作的一項義務。

競業禁止法律關係的客體亦即競業禁止所要保護的商業祕密,具體包括:權利人的利益;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權利人的用人權。

二、競業禁止的補償

競業限制是對勞動者的擇業自由權的限制,因此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約定競業限制的,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對於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中未約定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情形,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六條的規定,競業限制協議未約定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標準爲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的30%。

三、競業禁止的限制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再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