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祕密的法律保護有哪些

公司之間競爭,其商業祕密與技術祕密是十分重要的,可以說一家公司就是靠着這兩種祕密存活的。那麼關於商業祕密,你又瞭解多少呢?下面,本站小編將要爲大家介紹的就是關於商業祕密的法律保護有哪些,供大家學習參考。

商業祕密的法律保護有哪些

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一、商業祕密的權利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在定義商業祕密時,使用了“商業祕密的權利人”的稱謂,但沒有對“權利人”的範圍或者含義進行說明或者解釋。《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爲若干規定》中將“權利人”定義爲“依法對商業祕密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刑法》第219條第4款對權利人的規定是:“商業祕密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前述兩種定義在一般情況下沒有實質區別。但如果將透過反向工程(參見本章中的“技術祕密的保護與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商業祕密的人視爲一種有權使用商業祕密的人,則前述兩種定義就存在較大的區別。

從對商業祕密享有的權利性質而言,商業祕密的權利人可分爲商業祕密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前者是指對商業祕密享有所有權的人,即有權控制、使用、許可他人使用以及處分該商業祕密的人;後者是指對商業祕密享有使用權的人,即有權使用該商業祕密的人。商業祕密的使用權人往往是獲得所有權人的許可而有權使用該商業祕密的人。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如他人透過反向工程獲得權利人的技術祕密的,獲得該技術祕密的人有權使用該商業祕密,也可以被稱爲商業祕密的使用權人。

二、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

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包括: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3與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4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述違法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

從與商業祕密的權利人是否具有約定義務的角度,侵犯商業祕密的主體包括兩類:一是根據與權利人的合同或者規章制度負有保密義務的特定人(包括權利人職工和交易相對人);二是與權利人沒有約定義務的任何人。

應當注意的是,當事人使用或者轉讓其獨立研究開發或者以其他正當方式取得的與他人的技術祕密相同或者近似的技術祕密的,不屬於侵犯他人技術祕密的行爲。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透過合法的參觀訪問或者對合法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反向工程手段掌握相關技術的,屬於以其他正當方式取得。

三、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

商業祕密的本質是技術資訊或者經營資訊,但並非所有的技術資訊或者經營資訊都構成商業祕密。無論是技術資訊還是經營資訊,要構成商業祕密,必須具有以下要件:

1、祕密性。要構成商業祕密,必須首先具有祕密性,即“不爲公衆所知悉”,也就是指該資訊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反之,如果某些資訊已經被公衆所知悉或者能夠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則不構成商業祕密。因此,如果他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向公衆披露了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該披露者就構成對商業祕密的侵犯,但披露以後,該資訊就不再成爲商業祕密,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該資訊。如果他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向第三人披露商業祕密但沒有向公衆披露,則權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保護其商業祕密,第三人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該商業祕密,也不得使用該商業祕密。

2、該資訊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即該技術資訊或者經營資訊因屬於祕密而具有商業價值,能夠使擁有者獲得經濟利益或者獲得競爭優勢。

3、保密性。保密性是指有關資訊的權利人採取了的保密措施,即權利人根據有關情況採取的合理措施,在正常情況下可以使該技術資訊得以保密。保密性與祕密性是不同的含義,前者是指權利人在主觀上採取了保密措施防止公衆知悉,後者是指有關資訊在客觀上沒有被公衆知悉。如果某些資訊客觀上沒有被公衆知悉即具有祕密性,但權利人沒有采取保密措施,也不構成商業祕密,公衆隨時均可自由獲得。同樣,即使採取了保密措施,但仍然被他人非法披露後,也不構成商業祕密。

採取保密措施主要包括與知悉該資訊的當事人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採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只要權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業祕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與商業祕密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他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存在商業祕密,即爲權利人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權利人的職工或他人就對權利人承擔保密義務。

四、技術祕密的保護與反向工程

反向工程是指他人透過研究技術祕密權利人售出的產品或者用戶手冊等,以回溯、反向等方法獲得權利人技術祕密的過程。反向工程又被稱爲“逆向工程”或者“還原工程”。反向工程主要存在於軟件、集成電路和化學領域。

關於反向工程的合法性問題,美國、歐洲、日本等國家或者地區已經在立法或者司法判決中承認其合法性。我國目前的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反向工程的合法性問題。但一般認爲,反向工程是合法的,不構成對技術祕密的侵犯。因爲反向工程本身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這種手段是正當的,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的非法獲得商業祕密的方式。

他人對技術祕密實施反向工程後,有兩種可能:一是使用該技術祕密,並予以保密;二是使用並公開該技術祕密。在第一種情況下,該技術祕密的原權利人和實施反向工程的人都作爲技術祕密的權利人獲得保護;在第二種情況下,該技術祕密就失去祕密性,不再受到保護。因此,對於任何技術開發者,在對其技術作爲技術祕密保護之前,必須對該技術被他人成功實施反向工程的可能性進行判斷,以決定是用專利方式還是技術祕密的方式予以保護。

在技術祕密侵權案件中,被告往往以反向工程作爲抗辯理由,因此,應當由被告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提供其反向工程的證據,包括反向工程的技術資料、圖紙、計算公式、實施反向工程的具體技術人員、時間等一系列證據。

五、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爲侵犯商業祕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六、侵犯商業祕密罪

侵犯商業祕密罪,是指違反商業祕密保護、管理法律、法規,非法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祕密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本罪以特定對象即商業祕密爲構成要件。所謂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2、行爲人具有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是構成本罪的關鍵。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具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上述所謂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另外,刑法明確規定,明知或者應知屬於上述所列三種行爲所涉及的商業祕密,而獲取、使用或者加以披露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處。

3、本罪須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侵犯商業祕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2)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4、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爲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對公司的商業祕密法律是採取了比較全面的保護,包括規定了哪些是屬於商業祕密的,刑法方面有專門的侵犯商業祕密罪,藉此加大了對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打擊力度。不過各位還需要注意,在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的時候,行爲人還需要對該企業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