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由於特殊情況導致可能無法按時參加庭審的,可以在開庭前要求法院延期審理,但是否批准需要法院決定。【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