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過程主要包括指揮、溝通、協調、監督和控制等。第一階段是指揮。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