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是誰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的被告恆定是行政機關,而且行政機關要對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至於原告方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一般行政機關都有一定的行政職權,因此爲了保證權利義務的平衡,更好的保護人民的利益。所以行政法只管“民告官”。

行政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是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