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中的“利害關係”應當包含四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存在一項法律賦予和保護的權利或利益;二是該權利或利益歸屬於原告個人;三是該權利或利益可能受到了被訴行政行爲的侵害;四是該權利或利益具有透過所提訴訟予以救濟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法律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規定:行政行爲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