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存在的關係有哪些

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存在的關係有哪些

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存在的關係有哪些

首先是移送關係。

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時候發現這案件中還涉及其他刑事責任需要追究,如果該刑事責任涉及的案件與行政責任涉及的這兩個案件之間沒有什麼法律上聯繫,那麼可以認定刑事案件構成另外一個獨立的的行政訴訟,這時候應該將有關案件材料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由公安機關來處理該刑事案件。在行政案件中有發現刑事案件的應該由公安司法機關處理,而不是由人民法院處理。

其次是先後關係。

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樁行政案件的時候,發現行政訴訟案件中的被告還有其它的犯罪事實並且與該案件上具有一定的關聯性,這時公安司法機對關有關犯罪事實的處理結果影響行政訴訟案件的判決結果,這時應當裁定中止行政訴訟,將這些有關案件的材料交給公安司法機關處理,等公安司法機關作出最終裁判生效後,繼續進行行政訴訟。

最後是排斥關係。

在某一些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有可能存在衝突的,我們認爲不能同時進行,案件裏的當事人也不可以同時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傷亡構成犯罪的賠償訴訟程序的批覆》的規定可以知道,行政機關裏工作的公職人員在工作裏致人傷亡時,人民法院不接受受害人提出的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而應當告知受害人按照相關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一起處理向人民法院及時提起行政侵權賠償訴訟。並且在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結果發佈之前已經按照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處理並且公佈結果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案件當事人提出的行政賠償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