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聯繫與區別

兩者的聯繫: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聯繫與區別

從形式上看,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均表現爲法院作爲中立的第三方對糾紛雙方進行制裁,兩者的基本原則大體相同,都是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實行迴避、合議、公開審理和兩審終審制度,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能干涉。但是雙方區別還是挺多的。

兩者的區別:

(1)性質與任務不同;(2)主體不同、客體不同;(3)訴訟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同;(4)前置條件不同;(5)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6)賠償方式不同。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