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區別

(1)目的不同。行政訴訟的目的是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2)訴訟主體不同。在行政訴訟中,有一方必定是行政機關,而且它一直處於被告地位,不得反訴;在民事官司中,雙方當事人既可以當原告,也可以當被告,被告可以反訴。
(3)人民法院受理起訴的條件不同。行政官司,有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有的在起訴前必須經過上一級行政機關的複議;而提起民事訴訟則沒有這樣的條件,只要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人民法院主管的,就可以起訴。
(4)舉證責任不同。在行政訴訟中,由行政機關承擔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爲的舉證責任,原告不負舉證責任,而在民事訴訟中,誰提出訴訟主張,誰就負有舉證責任。
(5)審理原則不同。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必須以判決或裁定的方式結案;而審理民事案件,可以調解。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