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有什麼區別?

一、行政合同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有什麼區別?

行政合同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有什麼區別?

行政合同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的區別是:受案範圍不同;訴訟程序不同;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前的身份不同;結案方式不同;賠償方式不同等方面的區別。行政合同是現代行政法上較爲新型且重要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 行政合同它引進了公民參與國家行政的新途徑。

二、區別的具體內容

1、受案範圍不同。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簡單地說就是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產生的糾紛屬於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

2、訴訟程序不同。民事訴訟是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訴訟是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進行,民事案件有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分,普通程序審限爲6個月,經院長和中院兩次批准最長可審18個月,行政訴訟雖然全部是合議制,但一審期限只有3個月,需要延期必須到高院批准,中院沒有延期審批權。

3、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前的身份不同。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無論訴前、訴中還是訴後的地位和身份始終平等,而行政訴訟中的原、被告雖然在行政訴訟中地位平等,但在訴前和訴後,兩者關係實爲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的關係。

4、結案方式不同。民事訴訟可以調解結案並且有的案件可以不製作調解書而以協議筆錄的方式結案,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了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幾種情況,行政訴訟法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即行政訴訟不得以調解結案(行政賠償案件除外)。

5、賠償方式不同。民事賠償一般要由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負責,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擔責,民事侵權賠償以過錯責任爲原則,以無過錯責任即嚴格責任爲例外。行政賠償最主要的是國家賠償,相對人單獨提起賠償請求,必須先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後對在損害中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享有求償權。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的概念是有一定的重疊的,但是總的來說二者在本質上還是有很大不同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個案件中同時涉及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的,起身裏的先後順序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是過往經驗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