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申請了行政複議的,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直接起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