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怎麼提起

一、瞭解受案範圍:
1、行政訴訟是有受案範圍的,不是所有的行政爭議都可以透過訴訟來解決;
2、人民法院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爲原則,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爲的合理性爲例外。
3、行政訴訟的提起是有法定期限的。
二、起訴階段。在該階段,原告要寫起訴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要注意以下幾點:
1、原告必須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要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明確的事實根據;
4、屬於受訴法院的管轄。
三、受理階段。在該階段,法院要對起訴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案件決定受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四、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在該階段,主要是各種訴訟文書的提交和發送,有以下幾個
1、法院要組成合議庭,要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
2、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和有關材料,法院再向原告發送答辯狀副本;
3、法院爲訴訟進行其他準備工作。
五、開庭審理階段。在這個階段,重點是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庭的審理形式有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不需要當事人到場)。
六、判決階段。經過審理,法庭查明瞭事實,依法作出判決。注意,行政訴訟一般不以調解結案,但行政賠償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判決有以下形式: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判決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從而引起二審。
七、執行階段。判決後,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不上訴的,判決生效,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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