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起訴程序是怎樣的

醫療糾紛的起訴程序是怎樣的
律師解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醫療糾紛的起訴程序:
1、訴前準備。即收集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材料,起草起訴狀;
2、提起訴訟;
3、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裁判;
5、當事人執行生效裁判文書。進行裁判;
5、當事人執行生效裁判文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