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麻醉師有沒有責任?

一、醫療事故糾紛麻醉師有沒有責任?

醫療事故糾紛麻醉師有沒有責任?

醫療事故糾紛麻醉師不一定有責任,如果麻醉師存在過錯,且過錯行爲與醫療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係,那麼麻醉師就需要對醫療事故承擔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爲患者提供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啓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範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屍檢和儲存、處理屍體的。

二、 醫療糾紛因果關係的判斷

醫療因果關係,主要包括四種情況:

1、損害結果是醫療過失行爲、特異體質或過錯行爲與第三方行爲共同作用的結果。如患者屬急症病人需立即搶救,醫方因值班醫生未及時到位而延誤,施行搶救時又遭遇城區大規模停電,以致患者未得搶救而死亡。

2、損害結果是醫療過失行爲與患者原有自身疾病、傷情、過錯行爲共同作用的結果,其中醫療過失行爲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起到推動或擴大的作用。如患者未如實陳述病情,醫方未加甄別以致發生誤診,又如醫方在術前未查明患者患有重症冠心病,以致在手術中突發心臟病死亡等。

3、損害結果是醫療過失行爲與第三方行爲共同作用的結果。如醫院未對血站提供的不潔血液進行檢測,造成輸血事故。

4、損害結果是患者自身病症、傷情或過錯行爲與第三方共同作用的結果。如患者違反規定擅自外出發生交通事故;患者依其病情不得探視,但家屬強行探視致其因情緒激動而引發病情加重等。

醫療事故發生之後,如果醫療機構並不想要承擔損害賠償等的責任,那麼就需要拿出真實、有效的證據,證明患者的損害與自己實施的行爲之間並沒有因果關係,對於不能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患者有權要求醫療機構向自己支付醫療費、誤工費費用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