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天津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如何進行

1、醫療糾紛調解工作流程:接待諮詢→告知受理→首次調解→調查事實→分析責任(中止調解→鑑定→恢復調解)→計算賠償→審覈審批→調解完結→達成協議(終止調解、調解不成)→保險理賠、司法確認→卷宗歸納。

關於天津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如何進行

2、首先,透過患者本人或者患者家屬提供的病案材料,瞭解患者從入院到出院的基本病情,以及醫院的診療行爲,詢問患者及患者家屬是否與主治醫生,科室主任有溝透過,溝通的結果如何,醫院的診療行爲給患者的身體權,健康權造成了怎樣的損害。

3、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病案材料,判斷擬委託的事情是否屬於醫療事故糾紛,律師可以操作的可能性有多少。通常,在醫院承認院方存在重大過失的診療行爲的情況下,超過醫院醫政科1萬元的損失賠償限額,需要患方、醫方透過調解或者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4、天津市人民調解員協會(天津市醫調委)是根據患方和院方雙方均同意透過該途徑解決醫療糾紛來進行受理,接受病案材料。當事人或者代理律師,需要在醫調委官網上選擇需要提交給醫調委的文檔材料並進行填寫,以現場提交或者網上申請的方式,將文檔材料、病案材料提交到醫調委,醫調委經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醫患雙方當事人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會送達受理通知書;時間上,調解醫療糾紛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調結,不能按期調結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填寫《調解延期申請書》,經調解部主任審批同意後,可以延長20個工作日。

5、延長期滿仍不能結案的,市醫調委下達《調解不成通知書》,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力,只具有民事合同約束力,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認爲有必要的,可以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未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般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另外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而且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