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的概念是怎樣的

你知道什麼是非法行醫罪嗎?換句話說,非法行醫罪的概念是怎樣的呢?其實,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非法行醫行爲都會構成非法行醫罪。這就需要根據該罪的構成要件分析。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爲您做詳細解答。

非法行醫罪的概念是怎樣的

一、非法行醫罪的概念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爲。

對於本罪的理解和認定,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行醫是關係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職業,因此,國家對這一行業的管理極爲嚴格。不僅對行醫者的資格加以嚴格限制,要求行醫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條件外,還要具備一定的技術資格,以保證醫療質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還對行醫活動,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規範及制度,以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非法行醫,不僅擾亂了業已建立的良好的醫療衛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於非法行醫者不具備執業的資格和條件,醫療服務質量差,同時也侵犯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因就診人是不特定或多數的,故本罪侵犯了公共衛生。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爲。

非法行醫,是指無醫生執業資格從事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未取得開業執照行醫的,不屬本條所稱非法行醫。

情節嚴重,一般指非法行醫,屢教不改的;騙取大量錢財的;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等等。“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是指1987年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所稱的二級醫療事故和三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是適用較重法定刑的情節。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但一般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即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發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不得展開診療活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開展診療活動,就是非法行醫的行爲。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行爲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因爲,在認識因素上,行爲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採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縱態度。

針對實踐中非法行醫的行爲,只有在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時候,纔會涉嫌構成刑事犯罪。此時才需要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