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轉院流程

1、醫院因限於技術和設備條件,對不能診治的病員,由經治醫生提出,科主任同意,並醫務科、業務院長或值班院長批准,應提前與轉入醫院聯繫,徵得同意後方可轉院。
2、確診或高度疑診傳染病的病人按相關規定轉指定醫院治療,精神病人應轉精神病院治療。原則上其他非特殊疾病患者均轉入瀘州醫學院附屬中醫院,患者或家屬要求轉入其他上級醫院均需簽字認可。
3、轉出科室應正確評估病人在轉送途中的風險,在病程記錄中如實記載。做好與病人或家屬(監護人)的告知談話和簽字工作。如估計病人在轉院途中有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應留院處置,待病情穩定或危險過後再行轉院。
4、病員轉院時,經治醫生簽署患者轉院告知書,寫出院記錄或病情簡介,並隨病員轉去,轉院時應當由上級醫院救護車轉送,緊急情況下由我院救護車及醫護人員護送。
5、若患者或家屬提出自動轉院,經治醫生應在病程記錄中如實記載,並由患者本人或家屬在病程記錄中寫明“要求自動出院”字樣並簽名。轉院手續由病人家屬自行聯繫解決,按自動出院處理,醫院將不派救護車及醫護人員護送。
6、若患者病情危重,家屬提出自動出院,經治醫師應在病程記錄中如實記載,並由患者本人或家屬在病程記錄中寫明“放棄治療,要求自動出院”字樣並簽名。自動出院,醫院不派救護車及醫護人員護送(醫療糾紛、孤寡老人等特殊情況除外)。
7、特殊情況下,需轉送住院危重患者或死亡患者回家,由經治醫生提出,科主任同意,並報醫務科或院值班、業務院長或值班院長批准,簽署患者轉送告知書,方可由醫院救護車轉送,轉送途中原則上不派醫護人員護送。
8、外派救護車由急診科協調,婦產科患者轉送均由婦產科派醫護人員護送,其餘科室住院患者轉送原則上都有所在科室醫護人員護送,緊急情況可由急診科護送。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
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爲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爲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分爲: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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