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侵權訴訟中需要什麼舉證
醫療侵權糾紛由實行即醫療機構承擔舉證的責任。而舉證的證據包括病歷,用藥記錄、手術記錄等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對病歷資料的義務、患者對病歷資料的權利】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二、出現醫療事故怎麼處理
1、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當事人自願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
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且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2、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已經確定爲醫療事故,並且當事人與醫療機構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賠償數額應當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
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發生醫療事故後,當事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不經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透過法院的判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醫療事故糾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醫療機構舉證患者人身傷害與醫療行爲無關。
舉證的證據包括病歷,用藥記錄、手術記錄、檢驗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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