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是醫療事故需要哪方舉證
醫療事故糾紛中,因醫療機構掌握着患者的病例,所以實行舉證責任導致,醫療機構一方負舉證澤恩,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過錯致使患者受到損害的,請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二、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包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遺失、僞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僞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醫療糾紛中,爲了保護相對弱勢地位的患者,通常遵循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是否是醫療事故需要醫療機構方進行舉證,如果醫療機構無法證明損害結果與自身醫療行爲無關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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