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醫生醫療過失需要負哪些責任
民法典對醫生醫療過失需要負哪些責任沒有規定,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生過失造成醫療事故的,承擔的責任包括刑事;
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吊銷執業證書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
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
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二、發生醫療事故怎麼處理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一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十五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四十八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爭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
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
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對醫生醫療過失需要負哪些責任沒有規定,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過失的醫生構成犯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不構成犯罪的,承擔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吊銷執業證書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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