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懷疑醫療事故走什麼程序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爲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
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爲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
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覈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二、醫療事故鑑定流程怎麼走
1、委託:
醫鑑辦接受兩種形式的委託:
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
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的委託。
2、受理:
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審覈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
3、組成鑑定組:
醫鑑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爲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於專家鑑定組成員的1。
4、組織鑑定:
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鑑定專家三方。
出席鑑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
專家組進行討論,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5、再次鑑定: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確定是否爲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的,所以說進行醫療鑑定程序是很重要的,需要一定的時間,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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