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生醫患糾紛如何去申請醫療糾紛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從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
生命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申請。
具體來說,醫療糾紛鑑定有以下三種啓動程序:
1、直接向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所屬的當地所屬醫學會申請。
2、向當地所屬的有關衛生部門申請鑑定。
3、法院起訴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二、醫患雙方申請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應當如何
醫患雙方申請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應當由醫患雙方共同向醫療糾紛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一方申請調解的,衛生主管部門在徵得另一方同意後進行調解。
申請人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申請調解:
1、書面申請的,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和理由等;
2、口頭申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和理由等,並經申請人簽字確認。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衛生主管部門調解醫療糾紛需要進行專家諮詢的,可以從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專家庫中抽取專家;醫患雙方認爲需要進行醫療損害鑑定以明確責任的,參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鑑定。醫患雙方經衛生主管部門調解達成一致的,應當簽署調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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