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醫院漏診標準是什麼?

醫院漏診屬於醫療過失,只要有過失並造成了後果,就構成了醫療事故,就應該賠償。漏診的處理是醫院內部的問題,從法律上來說,患者只能追究醫院的責任,而不能追究醫生的責任。除非重大失誤,造成患者死亡等問題,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中,醫院誤診漏診是否爲醫療事故,需要鑑定。

構成醫院漏診標準是什麼?

醫院漏診應承擔違約責任或民事責任。漏診是醫療過錯行爲的一種。從我國有關醫療事故的法律規定來看,醫療過錯是指醫院違反正常的醫療護理常規規範,對患者造成不應有損害的一種行爲。醫療事故需要損害後果的出現,且這種損害後果要和醫院的過錯行爲存在因果關係。

如果漏診等醫療過錯行爲沒有對患者造成損害,即患者的損害不是醫療過錯行爲造成的,而是由於患者疾病本身導致的必然結果,或者其他非醫療過錯行爲的因素造成的,醫院沒有違反正常的醫療護理常規規範,則不構成醫療事故。換句話說,只有漏診的醫療過錯行爲成爲患者損害後果的原因,又經過醫學會組織的鑑定認爲構成的,才屬於醫療事故。

比如若患者病情演變所致,與被告的漏診無直接的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就不具備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即使存在過失行爲,但只要此過失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就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對於漏診中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過錯損害,受害人還是有可能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索賠,這個賠償標準比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醫療事故賠償標準高出很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漏診沒有具體的規定。但從醫療事故的有關解釋來看,醫療事故是由醫學會組織鑑定認爲構成事故的醫療損害事件,構成醫療事故有三個條件:醫療過錯、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醫學會組織的鑑定。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醫生的疏忽或者是不負責任的行爲,如果是造成病人漏診的情況,造成病人死亡等醫療事故的,此時一般根據責任的劃分,醫院將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與民事責任,同時對於病人需要及時提供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