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解剖能否鑑定醫療事故
如果造成患者死亡,對死因有異議的,要進行屍體解剖。如果對死因沒有異議的,不解剖也可以鑑定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
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二、對醫療事故鑑定不服怎麼辦
,可以重新鑑定嗎如果需要做醫療事故鑑定,可以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通常需要走以下流程:
申請或者委託--受理--初次鑑定--補充鑑定--出具鑑定。
這個是一般的醫療事故鑑定流程。
當然了,如果你對鑑定不服的,可以重新申請鑑定。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另外,醫療事故鑑定費用由誰出的問題,一般按以下兩種方式解決:
1、如果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
2、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在實務中,專業的律師一般都不建議做醫療事故鑑定,而推薦司法過錯鑑定。
雖然兩者都有相同點:
1、都是一種證據。
2、鑑定的基本程序相似。
3、法院審查與評斷的標準基本相似。
第四,在實際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透過小編的分析可以知道,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屍體解剖是在就死亡原因存在異議時才進行的鑑定。
如果對死亡原因沒有異議的,不解剖屍體也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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