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事故鑑定不服如何辦

對醫療事故鑑定不服如何辦
律師解析:一、醫療事故鑑定又叫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指法定鑑定組織(醫學會)按照法定程序受理、調查、組織專家鑑定組、分析討論、表決、得出專門性結論、出具醫療事故鑑定書的活動。
二、對醫療事故鑑定不服的做法:
1、可以到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去申請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2、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3、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
4、如果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在一定條件下還可以再申請司法鑑定。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