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醫療糾紛

法理醫療糾紛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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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醫療糾紛責任認定怎樣進行啊?

 從2005年10月1日起,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在訴訟中,對本決定第二條所規定的鑑定事項發生爭議,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列入鑑定人名冊的鑑定人進行鑑定。鑑定人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由所在的鑑定機構統一接受委託。鑑定人和鑑定機構應當在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名冊註明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司法鑑定業務”。《決定》也明確了鑑定人依法迴避和出庭作證制度。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司法部)主管全國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司法廳或直轄市司法局),負責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

  司法鑑定結論要確定醫療過失參與度,分爲ABCDEF六個等級。醫療過失參與度是指在醫療過失與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多種因素共同作用導致患者傷殘或死亡的損害後果,鑑定專家定量分析醫療過失在此後果中所起的作用,明確其參與因果關係的程度大小。醫療過失參與度是法院定案的重要依據,所以司法鑑定結論核心部分就是對這項指標的認定。

  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同,司法鑑定只能由人民法院委託進行,且一般只能鑑定一次。對於爭議較大的鑑定結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