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醫療糾紛的原因

出現醫療糾紛的原因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

  所謂醫療糾紛,就是對於一個醫療後果,醫生、患者雙方發生了認知上的差別,這樣就構成了一種糾紛。2002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以來,醫療糾紛產生的數量增加,性質相對惡化,惡性事件時有發生,醫生被打、被殺先例很多,患者向醫院的索賠額暴漲,不得不引起醫療單位的高度重視。到目前爲止,我國醫學界還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防範理論。醫療糾紛的產生歸納起來有下列幾種原因:  (一)全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患者維權意識的覺醒,與臨牀醫生維權意識的相對薄弱。  (二)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由以前的公費醫療,變更爲現在的自費看病,直接與患者的切身利益掛鉤。  (三)醫生、護士及工作人員的態度。  (四)醫療技術水平的高低。  (五)醫院綜合管理的能力。  (六)患者和家屬的對醫院和醫生的期望值過高。  (七)醫生與家屬對病情的延誤。  (八)醫生、患者的信任關係被嚴重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