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賠償糾紛如何處理

一、發生醫療賠償糾紛如何處理

發生醫療賠償糾紛如何處理

1、和解(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和解應注意以下問題:

(1)醫患雙方的和解應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能就民事責任進行協商,不能規避當事醫院、當事醫務人員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參加和解的患方必須直接與醫院發生利害關係,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權利,依法承擔民事義務,如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繼承人、代理人等。

(3)參加和解的院方必須由院方法定代表人即院長參加和解,其代表醫院的行爲,應認定合法有效。醫院的其他人員如參加和解,要持有蓋有醫院公章的授權委託書,其和解行爲才合法有效。

2、調解(衛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介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調解進行了規定:已確定爲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可見,已經鑑定確定爲醫療事故的,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介入對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

3、訴訟

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或者醫療過錯鑑定,醫療事故鑑定由醫學會鑑定,醫療過錯鑑定由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進行鑑定並不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舉證責任方面,患者對患方和院方存在醫患關係,以及產生了損害後果負有舉證責任,院方對醫療行爲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爲和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負有舉證責任。

在案由選擇方面,醫療糾紛涉及的案由主要有三大類,包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有些案件還可以以普通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爲案由。實際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案由進行訴訟。

二、怎麼認定醫療賠償義務人

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爲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醫療損害中的賠償義務人,是指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中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者。在民事訴訟中,賠償義務人一般稱爲被告。被告是與原告利益對立的另一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