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是多久?

在解決法律問題中我們有一個無法避免的問題,就是時效問題,無論是民是法律糾紛還是刑事法律糾紛,都要面對這個時效問題,但是對於不是專業的法律人來說,在解決很多民事糾紛時是不知道時效性的,同樣的,很多人也不知道醫療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是多久,一般來說醫療損害賠償即患者與醫院的合同發生了糾紛,所以適用民法上對民事糾紛的時效,兩年或者一年,針對醫療案件的特殊性,適用的時特殊要求即一年。

醫療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是多久?

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於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把握得過於嚴格,不利於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我們認爲,訴訟時效制度設定的主要目的:一是爲了加快民事流轉,使法律關係早日得以安定;二是防止長時間不提起訴訟,導致證據滅失。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與其他民事讞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如果對受害人適用時效期間過於嚴格,造成那些事實清楚、證據明確、侵權賠償責任成立的案件受害人,不能透過法律手段獲得本應得到的救濟,生活處於困境,而讓加害人規避了本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義務,這不僅有違侵權行爲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而且也違背了民法公平保護公民權利的基本原則。因此,在適用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潲時效期間方面,應當遵循對受害人從寬的原則。

上述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主要體現就是關於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的確定。華律律師認爲,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

(一)從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出發,在確定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時,應當儘可能地不適用“應當知道”的標準進行推定,而更多地適用“知道”的標糊行認定。

(二)起算時間要考慮專業因素。許多損害發生的原因,難以爲普通患者所能瞭解,有些藥品的毒副作用所造成的損害,要經過數年時間才能清楚,因此,應當考慮除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不易瞭解損害發生的原因。在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的起算就有其特殊性。

(三)起算時間的確定要考慮傷害的明顯程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意見》第168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的,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對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規定,可以從下幾個方面進行具體的操作:

1.醫療損害行爲侵害身體權的,行爲一經實施,當事人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開始起算。

2.醫療損害行爲侵害生命權的,從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3.醫療損害行爲侵害健康權的,傷害明顯的,從傷害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傷害在侵害之時不能發生的,經檢查確診傷害的,從確診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傷害造成勞動能力喪失的,在確診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時起算訴訟時效期間。

(四)合理考慮時效中斷的事由。在司法實踐中,患者就自己的病情向加害方進行諮詢、向有關部門寫信要求解決、向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等,均可以認定爲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另外,雖然患者知道了權利被侵害的事實,但是如果患者因受到侵害而住院治療,提起訴訟或者主張有困難的,也可以有考慮訴訟時效的中止。

(五)將訴訟時效完成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加害一方當事人。加害人是醫療機構,具有專業知識,其對患者傷情發生等情況在舉證能力上強於患者,患者一般難以確切得知,所以爲了保護受害人,應當將證明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加害人

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在有效期內提起訴訟,超出時效默認爲放棄勝訴的權利,而且一般的醫療糾紛案件時對當事人的身體造成損害,超過時效太久,取證調查的困難程度加大,所以各位遇到此類問題還是儘早提起訴訟保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