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護理費怎麼算

一、怎麼算醫療事故護理費

醫療事故護理費怎麼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一)護理費的概念

護理費,是指道路事故發生後,受害人住院期間,由於身體健康等原因行動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親屬的陪同和護理,並由相關事故責任人根據一定的標準予以賠償的費用。護理費的發生是受害人恢復健康所必須的,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也是直接的,應當予以賠償。

(二)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人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人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根據上述規定,護理費的計算應視護理人員有無收人而分別適用不同的計算標準。

(一)護理人員有收人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已在本書有關誤工費賠償金額計算公式部分進行了詳盡的闡述,在此不贅言。

(二)護理人員無收人的或者僱傭護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此處所謂“無收人”,是指本人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給,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鎮待業人員和鄉村未參加勞動的人員,包括在校的大中專學生、各類中小學校在校學生、其他未參加工作的16歲以下的少年,以及鄉村已達勞動年齡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等。其計算公式爲:

護理費賠償金額=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二、什麼是醫療事故主要責任賠償標準

“責任程度”即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比重,也是醫療過失行爲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之間的法律因果關係,它是條例中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金額應考慮的三個因素之一。

醫療活動是一種非常複雜的過程,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因果關係既有一因一果的簡單情形,也有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甚至多因多果的複雜情形。國際衛生組織曾將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分爲直接死因、根本死因、輔助死因與誘因四種,這也表明了患者的死亡並非全部是由於醫療過失行爲直接造成的。

因此,在考慮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時,要考慮醫方的過失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事實因果關係,在確定事故賠償數額時,更應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爲與加害人、行爲人之外的其他因素,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加以區分,否則將會使醫方承擔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或者逃脫應有的法律責任。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中明確了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分爲: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其中的完全責任,是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主要責任指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責任是指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次要作用。輕微責任是指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

但到目前爲止,立法中並沒有針對不同的責任程度,明確具體的數字比例供計算賠償金額。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借鑑法醫學“損傷參與度”的分級標準來確定過錯方責任程度的。我國大部分學者認可的“損傷參與度”分級標準爲:

第一等級:死亡、後遺障礙完全是損傷所致,損傷參與度100%。

第二等級:死亡、後遺障礙是損傷和既往疾病共同所致,但損傷是主要因素,損傷參與度爲75%。

第三等級:死亡、後遺障礙是損傷和疾病共同作用的結果,二者作用程度等同,損傷參與度50%。

第四等級:死亡、後遺障礙是損傷和疾病共同所致的結果,但疾病是主要因素,損傷參與度25%。

第五等級:死亡、後遺障礙完全是由疾病導致的結果。損傷作用可以排外。損傷參與度0%。

舉個例子,甲醫生存在明顯的醫療過失行爲,並對患者的人身造成了損害。那麼,經技術鑑定該醫療行爲屬於醫療事故,醫院負主要責任,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可參照第二等級損傷參與度比例的75%計算最終賠償金額。

上文具體爲大家介紹了醫療事故護理費計算的內容,現實中需要考慮到造成患者生活無法自理的程度,看實際護理的人數,同時還要結合當地的經濟情況,從而才能比較準確的計算出需要賠償的數額。而這個費用,一般情況下是由醫療機構承擔的,並不是由具體的醫護人員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