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欺詐騙取醫療保險責任狀內容有哪些?

一、防欺詐騙取醫療保險責任狀內容有哪些?

防欺詐騙取醫療保險責任狀內容有哪些?

1、嚴格執行新農合政策,認真履行服務協議,合法合規使用新農合基金,未發現欺詐、騙取新農合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爲。

2、所有入院病人均按規定查驗身份證明,不存在冒名頂替、掛牀住院等情況。

3、無將新農合不予支付的醫藥項目變通記入新農合基金、將不符合條件的參合人員辦理特殊疾病、利用門診特殊疾病的患者超量購藥、搭車開藥、從中牟利等行爲發生。

4、無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分解項目收費、私立項目收費等情況。

5、無違反新農合規定,造成新農合基金流失的其它行爲發生。

6、無採取虛記費用、串換藥品或診療項目、僞造證明或憑據手段騙取新農合基金的行爲發生。

7、無非診療需要進行過度檢查治療或重複檢查治療。

8、所有病人診療項目均按病情需要進行,按照《臨牀用藥常規>等要求規範用藥

9、無超劑量、超品種用藥的、使用非病種治療藥物的、醫囑外用藥的。

10、嚴格財務管理,完善各項財務制度。由專人具體負責資金的管理及使用,醫院定期不定期的開展資金的自查及監管,保證了資金的正常使用及安全。

二、欺詐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所以,醫療機構透過虛開治療項目和治療費用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一是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險金。

二是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數額爲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三是解除服務協議。

醫療保險的賠付是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才能進行賠付的,如果存在騙取醫療保險的情況發生,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同時醫院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防止騙取醫療保險的情況發生,採取具體的措施,包括不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分解項目收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