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糾紛司法鑑定程序
1) 審查鑑定委託書、送檢資料材料等;
2) 舉行聽證會;
3) 鑑定人進行鑑定,必要時組織專家討論;
4) 出具鑑定文書。
二、當事人可以參與的鑑定程序及權利
1) 當事人可以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交與鑑定有關的材料;
2) 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參加鑑定;
3)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參加聽證會;
4)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在聽證會上可以發表本方觀點及理由;
5)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回答鑑定人的提問;
6)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依法申請鑑定人員迴避;
7)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在聽證會前或後向鑑定機構提交書面陳述意見;
8)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在鑑定有關的法律文書上簽字。
三、書面陳述意見的主要內容。
1) 當事人的身份、聯繫方式等;
2) 對醫療事件爭議的焦點;
3) 爭議焦點的事實依據;
4) 闡明醫療機構存在的過錯, 過錯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錯在損害結果中的參與度等。
四、書面陳述意見的重要性。
當事人的書面陳述意見是鑑定人在鑑定前或聽證會後全面瞭解當事人申請鑑定意圖的重要書面材料,對鑑定人對醫療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義,從而對鑑定結論具有一定的影響,故書面陳述意見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鑑定文書。
該書面陳述意見書應當包含醫療和法律兩方面的內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問題,做專業闡述,行文應簡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達當事人的意思,又達到影響鑑定人的效果。
五、 人民法院應當同意重新委託鑑定的法定情形
1) 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2) 鑑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 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4) 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5) 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6) 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7) 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綜上所述,醫療糾紛鑑定過程很簡單,一共分爲四步,包括審查鑑定、出具文書等內容。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在當事人對司法鑑定結論表示異議的,可以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人民法院決定申請能不能實行。 在法院不同意重新鑑定的情況下,鑑定結論即爲定案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