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打醫療官司律師一般需要蒐集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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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打醫療官司律師一般需要蒐集哪些證據?

現在隨着我國醫療事業發展得越來越多樣化,人們看病就醫也就越來越來方便,選擇性也就越來越多,但是隨之而來的醫患糾紛也就層出不窮,這就需要一些專業的醫療官司律師來進行法律上的協助,那麼當發生醫患糾紛時,這些專打醫療官司律師一般需要蒐集哪些證據來支援自己的立場呢?

一、看是否屬於醫療事故

需要全部病歷;

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

審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護理活動中,是否有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過失行爲,因爲違反上述規定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才屬於醫療事故。

二、處理醫療糾紛程序

1、將所有病歷(包括但不限於一日清單/費用詳情單,診斷證明,住院證,出院證、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危(重)通知書、醫囑單、輔助檢查報告單、體溫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病理資料等)醫療實物、監控等等予以封存,並加蓋醫院印章;

2、鑑定可以共同委託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也可以起訴之後作醫療過錯司法鑑定。

三、無論司法鑑定還是醫療事故鑑定

兩種鑑定異途同歸,醫療事故鑑定由當地醫學會作,不服可向上一級醫學會申請重新鑑定,結果以上一級醫學會的爲準。醫療過錯鑑定不是這樣的,醫療過錯鑑定是由司法鑑定機構作的。不服的話,可申請重新鑑定,但沒上級鑑定機構一說。無論哪種鑑定,鑑定機構以及醫療機構都不會主動給你提出醫療機構的過錯,請及時與我們聯繫,我們全面審查病歷後,會給你一個客觀公正的書面回覆。

四、損害賠償

醫療機構有過錯的,依據過錯程度,賠償以下項目但未必是以下全部賠償項目: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訴訟時效是一年或者兩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損害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專打醫療官司律師首先需要的是完整的病歷,其次纔是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進行起訴司法鑑定,然後纔會真正的進入到損害賠償的過程中,根據過錯的程度來進行索賠,所以不管是再專業的醫療官司律師,也是需要在當事人提供完整的資料才能順理成章的進行利益的辯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