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一年內沒起訴該怎麼辦?

一、醫療糾紛的特殊性

醫療糾紛一年內沒起訴該怎麼辦?

醫療侵權案件中損害後果是否爲醫療過錯所致,醫療過錯與發生的損害後果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並不是所有普通百姓能夠及時作出明確判斷的,因此醫療糾紛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有其特殊性。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這裏的“知道”或“應當知道”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權利人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其二權利人知道權利被誰侵害。

在對醫療侵權案件中訴訟時效進行認定時,應當以以上兩點作爲判斷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從上述規定可以得知,在侵權賠償案件中,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突顯重要。“知道”或“應當知道”應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1知道被侵害的事實;2知道被誰侵害。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滿足以上兩項。

醫療侵權發生之後,其損害後果未必會在短期內突顯,而是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潛伏性,有的長達幾年甚至幾十年,要求一個普通人在損害後果尚未顯現的情況下就主張權利是不符常理的;其次,即使損害後果已發生並被權利人所知曉,也不能簡單的將損害發生之日作爲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因爲醫學知識是相對專業的,不是非專業的普通人所能掌握的,在醫療侵權案件中損害後果是否爲醫療過錯所致,醫療過錯與發生的損害後果是否具備因果關係並不能爲普通百姓所及時、全面地掌握,另外,受害人也只有知道被誰侵害之後才能確定侵權人,從而進一步提出權利主張。如果權利人並不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誰所害,則訴訟時效期間應自查清侵權人之日起計算。

二、醫療糾紛的訴訟時效

醫療糾紛當事人在提出訴訟時會有兩種選擇:

一是以醫療侵權提起的訴訟,訴訟時效爲1年。賠償適用完全賠償責任原則,體現立法對人的生命、健康價值的重視與尊重,不僅包括財產的損失,而且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且賠償的範圍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了間接損失,賠償支援力度大;

另外一種選擇是提出違約之訴,其訴訟時效爲2年。如果患者超過1年沒有提出訴訟,這時就只能考慮提起針對醫療機構的違約之訴。但是違約之訴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同時其訴訟請求還要受到《合同法》的限制。這表現在,違約的賠償責任範圍是有限的,且不支援精神損害賠償;另外,在訴訟的程序規則方面也受到諸多限制。因此,違約之訴只適合於個別的醫療糾紛案件。

根據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人身受到傷害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如果醫療糾紛一年內沒起訴,也是可以按照發現醫療損害時開始計算,往後推一年的時間,並且在從損害的行爲發生的那一天的20年內,都是可以進行起訴,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的。醫療糾紛時一個複雜的糾紛,關於醫療糾紛的訴訟時效的計算就更加複雜了,要想弄清楚,必須結合具體案情,所以建議大家找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