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途徑有哪些?

一、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醫療糾紛處理途徑有哪些?

患方取得病歷等資料後,即可加以初步研究。必要時可以向醫療專家、法律專家諮詢,以便大致明確是否屬於醫療事故以及醫方有無過錯責任。患方認爲醫方應承擔責任而與醫方發生醫療糾紛時,目前有以下三種解決途徑:

1、與醫方協商解決。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就人身損害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保護其訴權,但其不能證明在訂立協議時具有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的,應認定協議有效。

2、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在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不以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爲前提。患方的舉證責任集中在患者人身損害後果(身體健康損害、死亡等)和與醫療機構的醫療關係(病歷、醫療費單據等)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因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交由《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鑑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組織鑑定。

二、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怎麼辦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了醫患雙方當事人在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應提交的證據材料,其中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及其近親屬)應提交的證據材料包括:門診病人看病時的掛號憑證、病歷小本、處方、收費單、常規化驗單等;住院病人住院時的診斷證明、結賬單、對賬單等。對這些證據材料患方應注意妥善儲存,以備日後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醫療糾紛訴訟時使用。

2、及時複印、複製和封存病歷資料

3、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章第十七條的規定,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存事物進行封存和啓封。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4、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章第十八條的規定,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有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斷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5、其他證據:門診病歷資料、掛號證、醫療費單據、交通費票據等亦要注意儲存。

在近幾年中,因爲某一些原因,造成的醫患糾紛也是時有發生,那麼爲了解決糾紛,國家也是提供了許多種解決的方式,在這裏也是提醒各位,當發生醫患糾紛後,還是儘量透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無果,必要時也是可以透過訴訟等法律的途徑來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