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客體是什麼?

一、醫療糾紛的客體

醫療糾紛的客體是什麼?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爲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醫患雙方發生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糾紛(行政處罰等)、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罪等)。

糾紛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於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傷殘、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

二、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醫療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就診人的生命健康權利和醫療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2、客觀要件

醫療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就診人員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行爲。

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是構成醫療事故罪的必要條件之一。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爲方式既可以是作爲,如醫療人員錯誤的診斷病情、開錯處方、藥師配錯藥等;也可以是不作爲,如醫務人員對危重病人不及時搶救或工作中擅離職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時救治等。

危害結果的大小是衡量違法行爲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和區分罪與非罪的客觀標準,構成本罪在客觀上必須要求發生了病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是指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由於對這一問題的理解直接涉及罪與非罪的界限,目前尚無準確規定,因此,應由有關司法機關儘快作出司法解釋爲宜。

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爲,與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受損的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這種因果關係,是在危害結果發生時使行爲人負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

3、主體要件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的規定,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本罪的主體同醫療事故的主體是一致的。即除了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以外,還必須是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救治、擔任護理工作的醫師、藥師和護士以及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開業的個體診所的行醫人員。

其他不具有行醫資格的人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身體嚴重損害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4、主觀要件

醫療事故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過失分爲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其實,我們在進行判斷醫療糾紛的客體和醫療事故的客體的時候,要注意,醫療事故的客體主要是醫療人員的不負責任的行爲與造成醫療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而對於醫療糾紛來說,則不是。所以,在進行認定醫療糾紛是否是醫療事故的時候,是要對雙方的責任進行判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