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醫療糾紛的事件越來越多,有一部分是因爲醫院的失誤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損失。患者和醫者之間的矛盾逐漸加深。患者認爲醫療機構對他們造成了侵權的行爲。那麼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需要承擔哪些呢?

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需要承擔哪些呢

構成醫療侵權責任,還要求醫療機構在診療護理過程中主觀上存在過錯。否則,即使醫療行爲造成患者損害,醫療機構也不承擔侵權責任。

醫療過程中的主觀過錯表現爲行爲人在醫療行爲中的過失,這種過失包括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行爲的結果而沒有預見,也包括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而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這兩種心理狀態。當然,故意也是一種過錯形式,因醫務人員故意侵害患者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的,醫療機構也要承擔責任,但這是另外一種性質的責任,並非我們此處討論的醫療過錯。

在醫療過錯認定問題上也實行過錯推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的規定,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只要患者因醫療行爲發生損害,就可以推定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存在主觀過錯。醫療機構認爲自己的醫療行爲沒有過錯,應當自己加以證明。證明的標準就是其醫療行爲完全符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

二、醫療機構的賠償的原則

所謂賠償原則是在處理醫療損害賠償問題時應遵循的基本準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般有以下三個原則,即全部賠償原則、合理賠償原則和財產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是指醫療機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爲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的大小爲依據,全部予以賠償。也就是說,賠償數額應以行爲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爲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7]如前所述,醫療損害既包括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或者身體權受到侵害,也包括因上述權利受侵害所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還包括受害人及其親屬精神利益的損失以及患者醫療機會的喪失。在這些損害中,有些是有形的,如醫療費損失,有些則是無形的,如精神損害。不管哪種形式的損害,只要是醫療行爲造成的,都必須全部予以賠償。

合理賠償原則是指在確定受害人的損失數額時應當合理計算,對受害人不合理的支出不予賠償。此處所指的合理與否是一個相對的、尚未確定的概念,應以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以及符合社會政策爲標準加以判斷,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優先適用法律的規定。例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了與一般民事賠償標準不盡相同的賠償標準,這是基於醫療行爲的侷限性和高度風險性等特點對賠償標準所作的限制。如對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規定計算至16週歲,而不是18週歲,對殘疾生活補助費和精神損害賠償也進行了限制,這種限制很難說不合理。根據合理賠償原則,對於基於現行法律規定以及社會政策所確定的受害患者不合理的支出,不應由醫療機構進行賠償,以維護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

財產賠償原則,顧名思義就是指透過財產賠償的方式來彌補受害人損失的原則。醫療侵權行爲侵害的是患者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以及財產利益。對於財產損失,當然應當用財產來補償。而對於人的生命、身體與健康等難以用金錢來衡量的利益,由於不能以復仇方法獲得補償,因而只能透過醫療機構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方法進行賠償。財產賠償方式是醫療侵權損害賠償中唯一能適用的賠償方法,無論患者有形的損害,還是無形的精神痛苦等,都可以由醫療機構進行財產賠償。

醫療事故而產生的糾紛需要患者和醫者雙方透過協調解決,而不是逐漸演變爲一場鬧劇。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當然要承擔。並且按照法律的流程和程序,醫院會依賠償的原則給予患者相應的賠償。合理的解決醫療糾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煙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