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或者民事糾紛怎麼處理

一、發生醫療事故或者民事糾紛怎麼處理

發生醫療事故或者民事糾紛怎麼處理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登記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醫療事故和解協商協議有效的四個注意:

1、患方簽約的主體不合法,如患者本人爲18週歲以上的成人,但協議由其父母簽署,且患者不予認可的,則協議無效;

2、醫方簽約的主體不合法,如協議爲醫師個人簽署;

3、有脅迫、欺詐行爲,如醫療機構法人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籤署的協議;

4、 協議內容違背法律,如爲獲得保險賠償而虛構醫療糾紛賠償。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爲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覈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二、醫療事故責任糾紛定義是什麼?

醫療事故責任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一毒藥劑、醫療器械等醫療產品,或者輸人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的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的認定有標準有: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

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醫療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改變了審判實踐中長期採取的過錯推定的原則。在責任性質上,醫療損害責任是一種替代責任,由醫療機構對其醫務人員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是指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等情況而未予說明,或者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或其近親屬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而未盡到義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由此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責任糾紛是指醫療機構使用的質量有缺陷的醫療產品,並且導致了當事人受到損害的。醫療事故侵權責任糾紛的認定可以透過兩個準則來進行,第一是醫療事故侵害者的家屬是否知情,第二爲醫療機構是否需要對該傷害承擔所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