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現醫療事故怎麼鑑定?

一、如果出現醫療事故怎麼鑑定?

如果出現醫療事故怎麼鑑定?

1、委託:醫鑑辦接受兩種形式的委託: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的委託。

2、受理: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審覈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

3、組成鑑定組:醫鑑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爲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於專家鑑定組成員的1/2.

4、組織鑑定: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鑑定專家三方。出席鑑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專家組進行討論,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5、再次鑑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二、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時間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

三、不服醫療事故鑑定如何起訴?

1、不服醫療事故鑑定應該向鑑定機構提出申請重新鑑定。

2、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可否起訴,目前司法界及司法實踐存在不同認識。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鑑定結論分爲未外化的、外化的鑑定結論兩種情形。

(1)一種情形是未外化的鑑定結論。未外化的鑑定結論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出的鑑定結論未向社會公開,而是作爲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使用。

(2)另一種情形是外化的鑑定結論。外化的鑑定結論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出的鑑定結論已向社會或者一定人羣公開,並對當事人產生某種不利或者有利的後果。如果該當事人對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醫療事故司法鑑定流程包括委託、受理、組成鑑定組、組織鑑定、再次鑑定等。醫療糾紛發生後,選擇醫療技術鑑定機構需要高度重視,與案件的處理的最終結果息息相關。希望在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時,能夠正確選擇相關機構。最大化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