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是過錯責任原則是什麼

一、醫療損害是過錯責任原則是什麼

醫療損害是過錯責任原則是什麼

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推定原則相結合的的原則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僞造、纂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這種推定過錯在訴訟中實際上體現爲舉證責任的倒置,但它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8項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有很大的不同。  也就是說,原來的規定是從“醫療損害”直接推定醫療機構的“過錯”,而從現在的規定來看,患者一方不僅要證明存在醫療損害,還要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等三種情形之一,才能推定醫療機構的“過錯”,雖然過錯的推定依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但這僅僅是一定程度上的有條件的過錯推定。

二、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特徵

1、醫療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且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

2、醫療損害責任的行爲主體是醫務人員,醫務人員包括了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醫師包括了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是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尚未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也視爲醫務人員。執業助理醫師如果獨立從事臨牀診斷活動,發生了人身事故,構成醫療損害責任,以及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畢業生,在上級醫師的指導下從事相應的醫療活動,是可以構成法律規定的醫務人員,成爲醫療損害責任的行爲主體。而關於護士是否可以成爲醫療損害責任的主體,只有經註冊登記的護理人員在護理活動中造成病人人身損害,才構成醫療損害責任。

3、醫療損害責任發生在醫療活動中。按常人的理解,醫療活動是指有醫療的活動。其實不然,病人在醫院進行的身體檢查、醫療器械的植入、對病人的診斷、護理、康復和觀察都屬於醫療活動。但對於沒有透過手術、藥物、醫療器械和其他具有創傷性醫學技術的美容活動不認爲是醫療活動。

4、醫療損害責任是因患者人身權益受損害而發生的責任。醫療損害責任是指因病人身體、健康、生命權被醫療機構損害而產生的責任,損害原因是過失。其中造成病人健康權損害是指造成病人的人身損害;造成病人生命權損害是指造成病人死亡;造成病人身體權損害是指病人的身體組成部分的實質完整性以及形式完整性的損害,即造成了病人人體組成部分的殘缺,或是未經病人同意非法損害了病人身體。

5、醫療損害責任的責任形態是替代責任和不真正連帶責任。替代責任的最基本特徵是責任人和行爲人分離,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醫療損害責任就是典型的替代責任,實施醫療損害行爲的是醫務人員,但承擔賠償責任的是醫療機構。而且只有醫療機構在自己承擔了賠償責任後,對於有過失的醫務人員才能對其行使追償權。醫療產品損害責任的責任形態是不真正連帶責任。

最後,在認定醫療事故的過錯責任時要先收集證據,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過錯責任,如果醫療事故造成受害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傷,那麼醫療機構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一般的刑罰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