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過了一年還可以起訴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1、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亡賠償金;
(1)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 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其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精神損害賠償金;
患者家屬認爲精神造成了巨大傷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過了一年還是可以進行起訴的。如果醫療事故導致了患者死亡的話,一般需要支付參加該患者喪葬活動的相關直系親屬和配偶的交通費、誤工費和住宿費。同時患者的家屬可以透過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者提起訴訟來追訴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