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醫生拿出證據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醫生拿出證據有哪些?

醫療事故醫生拿出證據有哪些?

1、書面陳述或答辯;

2、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資料原件;

3、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4、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5、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6、與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資料。

7、建有門診、急診病歷檔案的醫療機構還要提交患者的門(急)診病歷。

二、醫療事故毀滅證據是犯法的嗎?

根據《刑法》第307條第2款的規定,犯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雖然法條沒有要求“濫用職權”、“利用職權”,但是,如果司法工作人員沒有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權,司法工作人員的身份便沒有意義,缺乏從重處罰的理由。

但是,本罪中的濫用職權、利用職權,不需要利用具體的職務權限,只要利用抽象的、一般的司法職務權限即可。利用承辦貪污案件偵查的司法工作人員甲,爲了收集乙貪污犯罪的證據,在對乙的住宅進行搜查時,發現了乙非法持有毒品的證據,卻毀滅毒品犯罪證據的,也屬於濫用職權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應當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具體的職務權限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觸犯徇私枉法罪的,應以徇私枉法罪論處。

成立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以情節嚴重爲前提。對於幫助毀滅、僞造重大案件證據的,幫助毀滅、僞造重要證據的,幫助毀滅、僞造多項證據的,多次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的,幫助多個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的,毀滅、僞造證據造成嚴重後果的,都可以認定爲情節嚴重。對於情節輕微的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的行爲,不應認定爲犯罪。

在醫療事故中毀滅證據是犯法的行爲,如果構成了犯罪的行爲的話需要承擔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因爲這個時候構成了證據毀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