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相關法律有哪些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相關法律有哪些內容

爲正確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構建和諧醫患關係,促進衛生健康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患者以在診療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爲由請求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案件,適用本解釋。患者以在美容醫療機構或者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實施的醫療美容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爲由提起的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當事人提起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患者因同一傷病在多個醫療機構接受診療受到損害,起訴部分或者全部就診的醫療機構的,應予受理。患者起訴部分就診的醫療機構後,當事人依法申請追加其他就診的醫療機構爲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應予准許。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關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三條

患者因缺陷醫療產品受到損害,起訴部分或者全部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醫療機構的,應予受理。患者僅起訴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醫療機構中部分主體,當事人依法申請追加其他主體爲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應予准許。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關當事人參加訴訟。患者因輸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損害提起侵權訴訟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四條

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爲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鑑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五條

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按照前條第一款規定提交證據。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說明義務並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書面同意。醫療機構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書面同意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醫療機構盡到說明義務,但患者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

第六條

病歷資料包括醫療機構保管的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出院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醫療機構提交由其保管的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等,醫療機構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醫療機構有過錯,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無法提交的除外。

第七條

患者請求賠償的,應當提交使用醫療產品或者輸入血液、受到損害的證據。患者無法提交使用醫療產品或者輸入血液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依法申請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對醫療產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八條

當事人依法申請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應當依職權委託鑑定。

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醫療損害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鑑定人。當事人就鑑定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法院提出確定鑑定人的方法,當事人同意的,按照該方法確定;當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鑑定人應當從具備相應鑑定能力、符合鑑定要求的專家中確定。

第十條

委託醫療損害鑑定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要求提交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提交的鑑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更換或者補充相應材料。在委託鑑定前,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鑑定材料進行質證。

第十一條

委託鑑定書,應當有明確的鑑定事項和鑑定要求。鑑定人應當按照委託鑑定的事項和要求進行鑑定。下列專門性問題可以作爲申請醫療損害鑑定的事項:(一)實施診療行爲有無過錯;(二)診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原因力大小;(三)醫療機構是否盡到了說明義務、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書面同意的義務;(四)醫療產品是否有缺陷、該缺陷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原因力的大小;(五)患者損傷殘疾程度;(六)患者的護理期、休息期、營養期;(七)其他專門性問題。鑑定要求包括鑑定人的資質、鑑定人的組成、鑑定程序、鑑定意見、鑑定期限等。

第十二條

鑑定意見可以按照導致患者損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輕微原因或者與患者損害無因果關係,表述診療行爲或者醫療產品等造成患者損害的原因力大小。

第十三條

鑑定意見應當經當事人質證。當事人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應當通知鑑定人出庭作證。雙方當事人同意鑑定人透過書面說明、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的,可以准許。鑑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開庭;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透過書面說明、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無前款規定理由,鑑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當事人對鑑定意見又不認可的,對該鑑定意見不予採信。

以上就是對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相關法律有哪些內容的相關解釋。醫療事故糾紛證據材料有病人的身份以及親屬的資訊,同時還需要病人的身份證資訊和戶口簿的複印件。醫院在處理醫療事故糾紛時,還需要儲存好相關的病歷資料,以及相關醫療費用的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