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關係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關係是什麼

醫療事故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關係是什麼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於普透過失而致人死亡的行爲。它與因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犯罪存在共同點,即兩者在主觀方面都存在過失,結果都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因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行爲同時觸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醫療事故罪,在這種情形下,應按刑法理論關於法條競合的“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處理,即因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一律按醫療事故罪論處。

二、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

它們在危害結果上基本相同。其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後二罪的主體則爲一般主體。

(2)主觀過失的性質不同。本罪的過失屬於業務過失,而後二罪的過失屬日常生活中的過失。

(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操作常規,而後二罪分別表現爲透過某種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傷。

(4)客體不同。後二罪侵害的客體是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而本罪侵害的客體主要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三、醫療事故責任認定的步驟

步驟一:當事人申請衛

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交給衛生監督所醫療機構監督科。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步驟二: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步驟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步驟四: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步驟五: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至7日內交由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醫療事故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兩者在危害的結果上是一致的,都是導致了人員的死亡,但是兩者的主體以及主觀過失的性質是不一樣的。醫療事故罪的主觀過失是屬於業務上的過失,而過失自然死亡罪的過程是屬於日常生活中的過失。